国家发改委就数据基础制度征求意见,鼓励互联网开放公共数据

2024-03-06 13:08:14

建议承认和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数据处理者持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需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由其促成所产生数据的权利。

数据处理者依法持有的数据可进行自主管理,防止干扰或侵犯数据处理者合法权利的行为。

建议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付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建议对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政履职和企业经营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代表本地区、本行业统一行使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使用职责。

建议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推动由市场主体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确保投入的劳动等要素资源获得合理回报。

建议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跨境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建议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场外和场内方式流通数据,引导大型央企国企、大型互联网企业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要素开放至数据交易市场。

建议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所共同发展,推进交易所与数据服务商功能分离,突出交易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鼓励各类数据服务商进场交易,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

建议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建议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建议推动数据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

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方面,建议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

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一)建议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据发展红利为根本目的,以优化数据要素布局结构、保障各社会主体平等使用数据、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二)建议以赋能实体经济为重点,以改善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支撑,破除阻碍数据要素供给、流通、使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对接和引领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

(四)建议承认和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议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数据处理者持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需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由其促成所产生数据的权利。

(六)建议数据处理者依法持有的数据可进行自主管理,防止干扰或侵犯数据处理者合法权利的行为。

(七)建议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付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九)建议对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政履职和企业经营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代表本地区、本行业统一行使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使用职责。

(十)建议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推动由市场主体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确保投入的劳动等要素资源获得合理回报。

(十三)建议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跨境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十五)建议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场外和场内方式流通数据,引导大型央企国企、大型互联网企业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要素开放至数据交易市场。

(十七)建议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所共同发展,推进交易所与数据服务商功能分离,突出交易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鼓励各类数据服务商进场交易,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

(十八)建议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二十一)建议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二十二)建议推动数据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

(二十五)建议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

(二十六)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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